裁判文书详情

庞**、唐**等与广西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唐**、唐**、唐**与被告广**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唐**、唐**、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唐**、唐**、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唐**、唐**、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762元,由原告庞**、唐**、唐**、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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