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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毅*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曾毅*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曾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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