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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秦**,第三人钟*、潘*、陆**关于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以其所申请撤销之借条已有人承担债务,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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