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江民二初字第713-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黄理全使用的久保田牌小型液压挖掘机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于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挖掘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全使用的久保田牌小型液压挖掘机(型号:KX185-3,机号:24582)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