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原告的款项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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