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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孙**、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林**与被告孙**、莫**、第三人蔡**、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对广西大桂山林场六排分场杨梅站4、10林班已采伐价值2823548.2元林木款进行诉讼保全,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于2015年11月16日以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撤回对被告孙**、莫**、第三人蔡**、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孙**、莫**、第三人蔡**、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8元,减半收取14694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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