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议诉被告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议于2015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兰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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