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300元,应退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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