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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王**等与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王**诉被告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王**以被告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已提供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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