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陈**与被告李*、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陈*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张**、陈**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陈**负担。原告张**、陈**已预交100元,应退还50元给原告张**、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