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彭*诉被告陈**、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彭*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彭*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李*、彭*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