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公司桂林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70元,因原告撤诉应减半收取8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