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卓**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甲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卓*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卓*甲及辩护人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金鸡乡石祥村石祥屯、沙子坪屯部分村民认为金**中板厂与金鸡**民委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含有山林纠纷的“花落岭”、“飞鼠岭”和“二比一”(地名),被告人卓**就召集村民想法阻止金**中板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1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卓**组织几十个村民来到上述林地打烂金**中板厂挂在树上的松脂袋和民工工棚。村民在下山途中被金**中华厂的股东李**和民工李**、李**等人拦下。李**要求村民待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后才能离开。村民不从,并将李**围起。在僵持过程中,被告人卓**用木棍敲打李**头部一下,一旁的村民接着用木棍殴打李**。李**、李**上前阻拦时也被村民打伤。李**、李**、李**受伤后被送至武**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支出医疗费6448.2元,李**支出医疗费2450.5元,李**支出医疗费2205.6元。经诊断,李**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胫骨不全性骨折,李**为左肺挫裂伤、左胸壁皮肤软组织挫伤、右手刀伤,李**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李**轻伤二级,李**、李**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1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案为破坏生产经营进行侦查,同年4月6日鉴定意见为轻伤后,遂立故意伤害案并案侦查。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卓*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在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卓*甲家属代为交纳赔偿款16182元到法院,用于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卓**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赔偿因其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李*甲合理的经济损失为8987元,李*乙合理的经济损失为3720元,李*丙合理的经济损失为3475元。

本院查明

鉴于被告人卓*甲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家属已主动代为交纳赔偿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认定被告人卓*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卓*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182元,其中李*甲8987元、李*乙3720元、李*丙3475元。

卓**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卓**没有打人,被害人李*甲的伤情与本案无关。请求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卓**无罪。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光华中板厂赵*与金鸡**民委签订石祥林场承包合同,涉及林地面积约3000亩。石祥村沙子坪屯部分村民认为合同中含有其权属的部分林地,上诉人卓**就召集村民设法阻止赵*采割松脂。2011年3月29日上午,上诉人卓**组织几十个村民到上述林地毁坏树上的松脂袋及民工工棚。林地承包人李**、李*乙及李*丙等人赶到将下山途中的村民拦下,待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后才能离开,双方即发生争吵。上诉人卓**用木棍击打李**头部,村民也用木棍殴打李**。李*乙、李*丙上前劝阻也被打伤。李**、李*乙、李*丙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胫骨不全性骨折,李*丙为左肺挫裂伤、左胸壁皮肤软组织挫伤、右手刀伤,李*乙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李**轻伤二级,李*丙、李*乙均为轻微伤。李**支出医疗费6448.2元,李*乙支出医疗费2450.5元,李*丙支出医疗费2205.6元。在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卓**家属代为将赔偿款16182元交到法院,以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3月29日8时许,赵*报案称在武宣县金鸡乡石祥村民委沙子坪村“二比一”、“花落岭”(均为地名)其承包的林场刮松脂挂的塑料袋及工棚被沙子坪村村民卓**等人故意损坏,损失价值约9.6万元,林场合伙人之一李*甲被卓**等人用木棍打伤,请求查处。2011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财物损毁立案为破坏生产经营;同年4月6日,将李*甲被打伤立案为故意伤害。

(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7日,卓**等人因2011年3月29日在武宣县金鸡乡石祥林场故意损毁财物被传唤到案。

(3)户籍证明。证实卓*甲出生于1949年11月24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28日,卓*甲因故意损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5)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主治医师的说明。证实李*甲被诊断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胫骨不全性骨折,李*丙左肺挫裂伤、左胸壁皮肤软组织挫伤、右手刀伤,李*乙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6)石*林场承包合同书。证实2007年1月5日石*村民委员会将石*林场面积约3000亩承包给金**中板厂,承包期限为20年。

(7)合同书、收据、声明。证实2007年1月29日,沙子坪村原二队将沙子坪村背后北部小水岭、飞鼠岭、鸡界山、花略岭东北面、烂板田至二比一等山岭面积约2500亩转给金**中板厂经营管理,期限为20年。

(8)合同书、声明、收条。证实2007年1月26日石祥村民委金古自然村将古**、大岑等山岭面积约3000亩承包给金**中板厂,期限为20年。

(9)来宾**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实石**委员会与其属下的村民小组、大**委员会第5、6村民小组因林木林地行政确认产生纠纷。

(10)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3月2日村两委联席会议及2011年3月24日县综治信访工作会(石祥村委与沙子坪林场纠纷)明确,村委林场属石**民委,已承包给赵*;赵*可对林场刮松脂,群众不得干涉。沙子坪群众代表反对赵*刮松脂。

(1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卓*甲已将赔偿款16182元到武宣县人民法院。

2.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李*甲损伤程度鉴定的说明。证实李*甲头部、四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李*丙、李*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武宣**祥村民委林场“飞鼠岭”(地名)。现场发现有血迹和撕碎的烟头。

4.被害人陈述

(1)李*甲陈述,2011年3月29日6时许,合伙承包人赵*打他电话称,沙子坪屯的村民在山上打烂松脂袋,叫他去查看。他就和李*乙、李*丙、李*丁等十多人进山。刚到山顶处遇见村民持刀、棍下山。他在人群中见卓**、卓**等人,就责问卓**、卓**为何打烂松脂袋。卓**讲他们的松树不给刮松脂。他叫村民别走,等政府工作人员来处理先。村民有人喊“他嚣张就把搞他”并把他围起来但不敢动手。卓**喊“搞他”并持木棍打他头部,他就与卓**抢木棍,其他村民冲上将他打倒。之后他被打晕了。

(2)李**陈述,2011年3月29日上午,他接到赵*电话后就和李**、李**、李**等人上山查看情况。在山顶,他们遇见五、六十个村民下山。李**说“你们毁了松脂袋,先别走,等政府处理先。”卓*甲就讲“你们不给下去就打。”双方发生争吵。几分钟后,卓*甲就带头讲“打他。”并用木棍打李**,其他村民们冲过来用木棍打他们。李**的头部被木棍打中,他和李**上前劝阻也被村民殴打。他手指被刀割伤、腰部被木棍打伤。李**也被打伤并被推下山坡十多米。见李**倒地不起,村民才散去。之后李*戊开车送他们去医院。

(3)李*乙陈述,2011年3月29日上午,李*甲打他电话后称,他们承包的石*林场被沙子坪的村民阻碍采松脂油。他和李*甲、李*丙、李*丁等人就赶赴现场。到达山上,他们看见一帮沙子坪村民。李*甲上前责怪村民为何打烂松脂袋,并叫村民别走,待政府工作人员来处理。一帮村民冲过来用木棍打李*甲,他和李*丙劝阻也被打伤。李*甲被打伤倒地,他被打跌滚下山坡。待他爬起来时,见李*甲昏迷不醒,李*丙也受伤,村民也走了。李*戊后来送他们去医院。沙子坪村的卓*甲打了李*甲。他和赵*、李*甲、唐*、李**五人承包了石*林场。

5.证人证言

(1)李*丁证实,他是赵*、李*甲雇请的护林员。2011年3月29日7时许,李*甲叫他和李*乙、李*丙等人去石祥林场。上山时,见许多松脂袋被打烂了。途中遇见几十个沙子坪村村民持木棍、柴刀下山,李*甲就叫他们别走,等政府工作人员处理。他和李*甲等人就上前拦住村民,双方发生争吵。村民持木棍围殴李*甲、李*乙、李*丙三人,他也拦不住。卓*甲持一长约1.5米的木棍殴打李*甲三人。李*乙、李*丙被打倒在路旁,李*甲被打倒在地不起。之后卓*甲还用木棍打李*甲两下才下山。他联系赵*送人去医院。

(2)唐*证实,2011年3月29日7时许,他接合伙人赵*电话后和李**、李**、李**和李**等十多人去林场。在山顶,李**责问村民为何打烂松脂袋,等政府来解决先。他见卓*甲及沙子坪村民用木棍殴打李**、李**及李**。李**双手抱头伏在地上,李**被打滚下山,李**也被围殴。村民见他们直到就散开。他就叫人开车送去医院。卓*甲持的木棍长约1米。

(3)李**、曾*证实,2011年3月29日7时许,老板赵*打李**电话讲他们厂承包的石*村委林场被部分村民打烂松脂袋。他们和赵*等人去林场查看。在山顶,他们见卓**、卓某子人正在打松脂袋。村民也不听赵*劝阻。在“二比一”岭上,民工工棚被打烂,卓**等人还威胁烧掉工棚。不久,李*己打李**电话讲李*甲、李*乙、李*丙在“飞鼠岭”一带被人打伤。李**开车送伤者去医院。

(4)李*己证实,2011年3月29日7时许,李*甲叫他帮劝阻打松脂袋的村民。后他和赵*等人去林场。在山上,他见卓**等沙子坪村民持木棍打松脂袋,且不听赵*劝阻。在“二比一”山岭,村民还打烂工棚,卓**威胁要民工离开。之后村民走向“飞鼠岭”。约十分钟后,李*甲打他电话讲在“飞鼠岭”见村民下山,他就叫李*甲让村民等政府人员来处理。几分钟后,听说李*甲被人打伤,他就叫李*戊送人去医院。

(5)赵*证实,2011年3月29日6时30分,护林员打他电话称,沙子坪村的许多村民上山打烂他的松脂袋,他和李*戊等人赶到现场,见以卓*甲、卓**、卓**为首的三四十个村民在毁松脂袋,且不听他们劝阻。卓*甲等村民还打烂民工工棚才下山。不久,他接到护林员电话称李*甲、李*乙、李*丙在“飞鼠岭”被村民打伤,就让李*戊送人去医院,然后报警。2007年1月5日,他与石**民委签订了承包村委林场合同。沙子坪屯及金古屯群众认为山林属他们村的,不给他刮松脂。前后因承包山林的事,沙子坪屯卓*甲等人及金古屯张**等人借机敲诈他很多钱。林场属村民委的,有法院文书为凭。李*甲、李*乙也是承包人。此次被损毁财物价值九万多元。

(6)卓*乙证实2011年3月29日10时许,村民打完松脂袋后下山途中被马良村李*甲带四五个人拦下。李**脂袋被打烂了,不让他们走。卓*甲等人在队伍前面,他在队伍中间。他听见卓*甲用福建话喊了一声“打”,然后很多村民冲上去用木棍打李*甲等人。他冲上用木棍打了对方不知是谁的手臂两下。当时现场比较乱,约打了三四分钟,李*甲就被打倒在地,像似伤重,村民就自行回家了。

(7)卓*丙证实,卓*甲年纪较大且懂得石*林场的事情多,在村里讲话较有权威。平时三个队的事情都是由卓*甲织织卓*庚、卓*癸等人商量好后再通知各生产队队长。因与石*村委存在山林纠纷,卓*甲等人商量组织村民去打坏松脂袋,由队长通知村民参加。2011年3月29日,村民上山打坏松脂袋下山时被李*甲等人拦住。他从另一条小路下山了。

(8)卓*丁证实,因山林存在纠纷,他们村第7、8、13队开过几次会议。案发前,三个队开会决定组织村民次日上山打烂松脂袋。案发当日,在打松脂袋下山途中,他看见李*甲被打躺在路边且头部流血,李*丙、李*乙被打滚到山沟里。村里每次开会商量山林纠纷的事,都由卓**、卓*癸组织、主持的。

(9)卓*戊证实,因存在山林纠纷,案发当日,他与村民去打烂挂在树上的松脂袋。他们下山途中被李*甲等人拦住,双方发生争吵。他和对方一个头发较白的男子相互推搡了几下,另一边就打了起来。因人多且乱,他不知李*甲如何被打伤。多数村民都拿木棍,卓*甲、卓*丁、卓*庚等人也持有木棍。

(10)卓**、卓**、卓**、卓*壬证实,队长叫他们案发当日跟村民上山打赵*的松脂包。听说在下山途中村民被李*甲拦住,村民将李*甲打伤。

(11)卓某癸、卓某子证实,案发当日,村民打完松脂袋下山途中被李*甲等人拦住,称等待政府来处理。双方发生争吵并打起来,不知谁把李*甲打伤。

(12)卓*丑证实,他是沙子坪村13队的队长。因石*村委将沙子坪村第7、8、13队村民认为属自己的“飞鼠岭”、“二比一”等山林发包给赵*,赵**割松脂。卓*甲、卓*卯、卓*癸等几个村内有权威的人就召集几个村代表、队长开会讨论,决定限政府三日内处理这件事,否则就上山打烂松脂袋,阻止赵*经营。内容由卓*甲、卓*辰、卓*癸三人决定,然后由各队长负责传达。案发当日,村民打烂松脂袋在下山途中被李*甲等人拦住,双方发生冲突,李*甲等人被打伤。他走在队伍后面,听见村民用福建话喊打的之类。

(13)卓*寅证实,案发前,沙子坪村第7、8、13队曾几次开会讨论山林纠纷问题,每次开会基本上都是卓*甲、卓*卯组织、决定,并由队长传达及执行。开会讨论上山打烂松脂袋,也是卓*甲、卓*辰决定,然后叫队长通知村民。案发当日,村民下山时与李*甲等人发生冲突、打斗。他见十几个村民持木棍打李*甲和一个白头发的人。

(14)韦*甲证实,2011年3月29日上午8时许,他和政府工作人员接报后赶到“小水岭”、“飞鼠岭”一带的半山腰时,看见四五十个沙子坪村的村民下山,每人手上都拿有柴刀或木棍。许多松脂袋和工棚被损坏,听说赵**有三个人被打伤送医院。石*林场归石*村委集体所有,林场承包给赵*,村民阻止赵*生产经营属无理取闹。政府也曾协调过。

(15)郭*证实,他平时联系石**民委工作。2011年3月29日7时许,他接到韦*甲电话后和韦到石*林场。在半山腰遇见一帮村民手持木棍、刀下山。他责问卓某甲,卓说不让赵*刮松脂。他见山上很多松脂袋已被打烂。

(16)李**、卓*卯证实,他们是村委干部。石*村委于2007年将石*林场承包给赵*经营,但沙子坪村、石*村村民不同意。2011年3月28日中午,卓*甲称如石*林场没解决清楚,晚上就开会决定第二天到林场打烂松脂袋。3月29日上午,沙子坪村和石*村的部分村民到林场打坏松脂袋及工棚,还打伤人。

(17)韦*乙、韦*丙、杨*、贾*证实,2011年3月29日早上,约有五十个村民到赵*承包的山林里打烂松脂袋和他们住的工棚,威胁他们离开。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卓*甲供述,2011年3月29日上午,他与本村约五六十名村民持木棍、镰刀等工具到赵*承包的本村山岭打烂松树上的松脂包。下山途中,他走在队伍后面。路上,李*甲等三四人将村民拦下,意思是等政府处理了才给走。后来他听到前面有棍子碰撞声,村民和李*甲等人打了起来。打了一下,对方有一些人就跑了。他经过打架地方时见李*甲坐在地上,身上有血,像是受伤了。

7.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李**、李**、李*乙辨认出卓*甲是用木棍打李**的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卓*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卓*甲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家属已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害人及目击证人李**、唐*均证实上诉人卓*甲首先提起打人犯意,并带头打人,且有鉴定意见相佐证。上诉人卓*甲及辩护人关于卓*甲没有打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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