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及其辩护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19时许,覃*与禄新镇三里村的韦**等人在禄新街上发生口角,覃*被三里村的人打,随后覃*打电话叫家人在村里把打他的人拦下来。覃*的家人覃*1、覃*2接到电话后便到路边把韦*1等人拦下来。韦*1立即打电话告诉本村的人称自己在佛子村被拦,被告人韦*听见后即拿了一把长砍刀叫廖*坐上他驾驶的面包车去佛子村打架。韦*开车到佛子村口时,已有多名三里村村民在那里,后众人持刀、棍驾车进佛子村。在黄**家后面,韦*看见覃*2手拿一把气枪走在前面路边,就开车逼近覃*2身旁,坐在副驾驶室的廖*即用力推开车门,把覃*2推跌进路边水沟。随后,韦*、廖*等人手持砍刀上前对覃*2猛砍,致使覃*2全身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覃*2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提出被害人覃*2先拿一把气枪来指其,其同伙才砍伤他,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

辩护人黎**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认为当时被告人只是在外围防范,并没有实施砍伤被害人行为,属从犯。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持枪拦截三里村村民才引起本案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韦*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19时许,武宣县禄新镇佛子村的覃*与三里村的韦*2(在逃)等人在禄新街发生口角,后覃*驾驶电动车回家,路上覃*被三里村的人用皮带类的东西抽打后背一下。覃*知道三里村的人要从他们村回家,即打电话叫家人把打他的人拦下来,覃*的父亲覃*1、包兄覃*2就到路边将韦*2等人拦下来,让他们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韦*2立即打电话告诉三里村的人称自己在佛子村被拦,被告人韦*知道后即带上一把长砍刀驾驶一辆面包车和廖*(在逃)等人前往佛子村要人。到佛子村村口时,看见多名三里村村民已聚集在那里,韦*即开车率众人进入佛子村。在黄**家后面,韦*看见走在前面路边的覃*2手拿一把气枪,便驾驶车辆逼近覃*2身旁,坐在副驾驶座的廖*即用力推开车门,把覃*2撞跌进水沟。随后,韦*、廖*等人手持砍刀冲上前朝某2猛砍,致使覃*2全身多处受伤。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覃*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佛子村和三里村均属禄新镇佛子村委,两村因土地权属纠纷积怨很深,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而发生打架斗殴。本案发生后,韦*家属已代为赔偿覃*2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12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韦*家中将其抓获归案。韦*出生于1992年6月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覃*1报警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2在本村黄**家后面被三里村人砍伤,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2)抓获经过,证实韦*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证实韦*的出生日期。

(4)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检查报告,证实覃某2全身多处刀砍伤:左肩关节开放性骨折、左挠骨开放性骨折、左手多指伸肌腱断裂、手部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以及治疗情况。

(5)收据,证实韦*赔偿被害人的情况。

(6)辩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通过辩认照片,指认韦*、廖*就是当时持刀砍伤他的男子。

2.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覃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勘验、检查笔录

(1)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覃*2被砍伤地点和现场概貌等事实。

(2)藏匿作案工具现场指认笔录及相片,证实韦*指认藏匿砍刀的地点,但砍刀已无法找到。

4.被害人陈述

覃*2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本村的覃*3告诉其说覃*在禄新街上被三里村的人打,三里村的人正在骑摩托车回三里村,叫其拦下三里村人驾驶的摩托车,为了壮胆和防身,其拿一把气枪和覃世念去路边把三里村驾驶摩托车的人拦下来。坐在摩托车中间的一个人跳下车逃跑,其和覃*3就去追,没有追上对方,覃*3也不知去哪了。当其往回走的时候,有一辆面包车从后面靠近其旁边,副驾驶室的门突然打开,把其撞倒在水沟里,接着有五六个人从车上下来拿着砍刀对其进行猛砍,其中二人分别叫廖*和廖*(经辨认是韦*)。随后,其母亲刚好路过就冲过来护着其,对方把其手上的气枪抢走后离开。

5.证人证言

(1)覃*2(覃*父亲)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其在家听见外面有人喊“覃*他们在街上被打”,就走出去看,刚走到黄**家后面就看见三里村的韦*2骑摩托车搭着一个人,其就拦着问:“是不是你打我儿子?”韦*2不承认,其叫让他等政府来处理了再走。过了一会儿,韦*2就拿出手机来打,他与对方通话的内容大概是他在佛子村被拦,快点出来。当时其以为韦*2只是叫二三个人来处理,但过了十多分钟,就有一大帮三里村的人拿着砍刀、钢管走过来,韦*2就骑车走了,然后那帮人就走进村。之后,其老婆哭喊“你们打我儿子干嘛,快救我儿子”,其就走过去看,看见其老婆正护着覃*2,当时覃*2全身是血,然后其就送覃*2去医院。

(2)杨*(覃*2母亲)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听说其儿子覃世钻在街上被人打了,覃*2就从家里出来。当其从家里出来时,看见三里村很多人拿着砍刀、钢管等东西在路上,其走到黄**家后面,看见几个男子正在用刀砍覃世*,其就一边喊救命一边用身体去护住覃*2,覃*2被砍昏迷后对方就开车逃走。

(3)覃*(覃*2弟弟)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其独自骑电动车从禄新街回家,韦*2骑摩托车搭载两个人从后面赶上来,摩托车上的一个人刚刚在街上与其发生过口角,该人拿着一条像皮腰带的东西狠狠地抽打其后背一下。其就打电话报警并叫本村的覃*3在村里帮拦住这辆摩托车。其准备回到村上时,覃*2就打电话说三里村有好多人带着刀和枪来村里闹事,其哥哥被对方砍伤了,叫其先别回村里。后来,其等三里村的人全部走后才回村里。

(4)覃*3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其正在覃*2家做饭,覃*打电话说他被三里村的人打伤,打伤他的人正往佛子村方向去,他已打电话报警,叫其先把那三个人拦下来。其就叫覃*2一起去拦三里村的人,当看见韦*2等三个人骑摩托车过来时,其与覃*3就将他们拦下来,问他们是谁打了覃*,其中有一个人就跳下车逃跑。覃*的父母刚好出来看情况,其和覃*2就去追那个逃跑的人,追不上对方。后其打电话问覃*情况,覃*说覃*2被三里村的人砍伤,已被送医院。其赶到禄新卫生院时,医师已开始给覃*2治疗。

(5)覃*6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其和本村的覃*、韦*3、石*从禄新街回家,覃*单独骑一辆电动车走在前面。三里村的韦*2骑摩托车搭载两个人从后面赶上去,坐在摩托车中间的一个人拿着类似皮腰带的东西狠狠地抽打覃*背后一下就逃跑。覃*就打电话报警,并让村里的人帮拦住对方。当其回到村里时听说三里村的人刚刚带刀和枪来村里闹事,并把覃*2砍伤了。

(6)韦某3、石*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其和覃*、覃*6从禄新街回家,覃*单独骑一辆电动车走在前面。之前在街上骂过覃*的三个年轻人骑摩托车从赶上覃世钻,有一个人拿着类似皮腰带的东西抽打覃*后背一下。覃*就打电话报警并叫覃*3在村里帮拦下那三个人,其和石*就骑车追上去,在佛子村一个小坡上,覃*的父亲覃*1已经拦下见面的摩托车,但车上只有两个人。过了二三分钟,有十几个年轻人拿着砍刀、钢管冲过来,并喊打喊杀,其感觉情况不对就走了。后来,覃*2被三里村的人砍伤。

(7)覃*6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其回到村里看见二三十人拿着砍刀、管钢之类的东西在村里喊打喊杀,样子很凶。在黄**家后面,其看见覃*1夫妇正扶着受伤的覃*2,其就帮送覃*2去医院治疗。

(8)覃*5、黄*陈述称2015年4月2日19时许,其看见很多三里村的人拿着砍刀来村里闹事,后来听见覃*1老婆哭喊着叫“救命”,过了几分钟,三里村的人就骑摩托车走了。后来其知道覃*1的儿子被三里村的人打伤。

(9)韦*3陈述称其从1985年到2011年,其任佛子村委党支书,80年代土改前佛子村和三里村的关系很好,但土改后两村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了纠纷,经常打架,现在两村的年轻人也不来往。2015年清明节前二三天的一个晚上,三里村的人拿着砍刀冲进佛子村并把覃**砍伤,当时佛子村的人都很害怕,都不敢去帮覃**。

(10)廖*2、覃*4(佛子村委干部)陈述称佛子村委是由佛子村和三里村组成,因土地纠纷的问题,两村关系不好,积怨很深,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而打架,特别是年轻人。2015年4月初的一个晚上,三里村的人跑到佛子村把覃**打伤。因为其不在场,不知道是谁打的。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韦*供述称2015年4月初的一天19时许,本村的韦*2和韦*3骑摩托车去禄新街接某4回来,经过佛子村时被佛子村的人拦下,韦*2就打电话叫村里人去打架。其当时正在家里和朋友喝酒,听说后就从家里拿一把砍刀走出去,并叫韦*5拿面包车给其拉点人去打架,其倒车好之后,廖*就坐上副驾驶座。其开车到佛子村路口时看见有六七辆摩托车已经在那里等,他们说“不知道韦*2在哪里”,其就说不知道就到村里面去找,然后其开车走在前面,其他人骑摩托车跟在后面。到一个三叉路口时,其看见一个男子拿着一把气枪走在前面,就开车跟过去,车子靠近到该男子的时侯,其看见该男子忽然转身,好像是拿抢指过来,其就喊“他有气枪”,廖*就用力推开副驾驶室车门把对方撞了一下,然后冲下去和其他人一起打那个男子,并抢走他的气枪。该男子被廖*等人围在墙边用刀砍,后来该男子的母亲就过来拦,求不要再打她的儿子。其看见该男子的身上到处是血,就叫本村的人去找韦*2。事后,其就把砍刀藏到后山的石缝里,案发后砍刀已找不见。其认为佛子村和三里村有仇怨,佛子村的人敢拦三里村的人,三里村的人肯定要去打他们,只有狠狠地打,佛子村的人才怕,所以其与本村的村民才拿砍刀去打架。

以上本案全部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韦*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韦*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未了解事实真相即以打架为目的持砍刀开车带人进入别人村庄,伤害他人,其行为起到积极带头作用,应以主犯论处,故不采纳该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手持气枪走在本村路上,并没有给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现有证据未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因此,本院不采纳该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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