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中铁二十**程有限公司、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1元(原告卢**已预交),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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