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限公司与宾**、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佳源**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宾九美、唐宇、文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在中国建**路支行上的存款46232元,本院从中扣收执行费57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45657元,同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款项45657元,并书面要求本案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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