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戚**、莫**与被申请人柳**有限公司、赖**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柳**有限公司在广西柳**社冲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6221201010096xxxx)予以全额冻结。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有限公司在广西柳**社冲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6221201010096xxxx)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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