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柳**有限公司在广西柳**社冲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6221201010096xxxx)予以全额冻结。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有限公司在广西柳**社冲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6221201010096xxxx)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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