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师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淋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师及其指定辩护人胡**,翻译人农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黄**从中越边境小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在宁明县爱店镇等待务工。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在爱店市场对面等候时,看到窦*将现金面值100元版的两扎人民币交给被害人阮*保管,阮*将钱放在膝盖上,垫着记事本写字,被告人黄**趁阮*不备,将该两扎人民币抢走后往爱店正街方向逃跑。随后,被告人黄**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抢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已返还窦*。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文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黄**归案后坦白认罪,赃款已被追回,又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从中越边境小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到宁明县爱店镇爱店街找零工。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在爱店市场等候务工时,看见旁边的窦*将面值100元的两扎人民币交给坐在门口的被害人阮*,阮*接过现金后,将现金放在膝盖上的提包上面,并压上记事本写字,被告人黄**趁阮*不备,将阮*膝盖上的两扎现金抢走后往爱店镇正街方向逃跑,阮*、窦*等人边喊边追在其后。随后,被告人黄**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抢的两扎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款返还给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阮*的陈述,证实其于1989年从越南嫁到中国广西宁明县爱店镇,在爱店市场租一间门面,平时在那里兑换中越钱币赚取手续费。2015年1月28日17时左右,其坐在铺面门口等人来兑换钱币,在其旁边也坐着几个兑换钱币生意的越南妇女。期间,窦*说她准备回越南了,叫其帮保管现金人民币2万元,第二天回来再拿,其答应后,窦*给其两扎人民币共2万元。当时其坐在那里在本子上记东西,接过钱后顺手放在膝盖上的包包上面,然后把记事本压在上面继续写字。窦*离开后,就有一个年轻男子伸手抢走那两扎现金后往正街方向跑去,其马上跑去追那名男子,并用粤语喊“有人抢钱,来帮忙!来帮忙!”那名男子跑到爱**出所那个路口后,向左转往爱店正街方向跑,派出所民警听到喊叫后追上去,将那名男子抓获。其追上去后向公安民警说那名男子抢走其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那名男子就被公安民警带去调查了。

2、证人窦*的证言,证实其系越南人,平时来到中国宁明县爱店镇爱店市场提供以中国人民币兑换越南币,从中赚取手续费。2015年1月28日17时左右,其有事急着要回家,没有时间将换来的人民币存入银行,带回越南又不方便,其就到老乡阮*在爱店街的租房找她,让她帮保管换来的2扎100元版人民币共2万元,阮*同意帮保管后,其将那2扎现金交给阮*,她收钱后还没来得及放进袋子,就放在膝盖上的一个袋子上面。其刚转身走到门外,不知道从哪里跑来一个年轻男子,直接抢走阮*放在袋子上面的那2扎现金,其就与阮*一边追上去,一边喊“抢钱了!抢钱了!”在其和几个人追到爱店正街的时候看见中国公安人员已经把那名抢钱的男子抓住了,被抓现场的地面有被抢的那2扎人民币。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8日17时许,广西宁明县公安局爱店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爱店镇正街巡逻时,将被告人黄**当场抓获,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8日17时许,广西宁明县公安局爱店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爱店正街巡逻时,发现一些群众在追逐一名上身着蓝色运动服的男子,公安民警觉得该男子可疑,便追上去将该男子抓获,公安民警控制该男子时,该男子的裤袋里掉出两扎面值100元版的现金人民币。随后,赶来的一名自称是阮*的越南妇女称被抓的男子抢走其的现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文师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阮*、证人窦*均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黄文师。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指认现场、指认物证照片等,证实被告人黄**实施抢夺现场和被抓获现场分别位于广西宁明县爱店镇爱店市场和爱店正街,被告人黄**指认其作案现场及逃跑路上遗落的衣物及现金等情况。

7、提取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广西宁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抢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已返还给窦*。

8、身份核查结果证明、嫌疑人信息登记表,证实经广西**公安厅于2015年3月3日照会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要求核查黄文师(HOANGVANSU)国籍身份事宜,但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一直未作回复,黄文师的越南国籍身份未能确认。

9、身份检查结果证明、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边境地区出入通行证,证实被害人阮*经常出入中越边境,其自称系越南国籍,经广西**公安厅于2015年11月30日照会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要求核查阮*国籍身份事宜,但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一直未作回复,阮*的越南国籍身份未能确认。

10、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黄文师自称系越南国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照会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要求核查黄文师国籍身份事宜,但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一直未作回复,黄文师的越南国籍身份未能确认,以黄文师自报姓名确认。黄文师自称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禄平县春漫乡。经查询,黄文师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11、被告人黄文师的供述,其系越南国籍,住越南谅山省禄平县春漫乡。2015年1月28日13时左右,其从中越南边境越南峙马口岸旁边的一条小路偷偷进入中国爱店镇找零工。下午15时左右,有一个老板叫其去帮做工,让其在爱店市场等候。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其看见身旁的一个中年妇女拿出一捆面额是100元的中国纸币交给另一个中年妇女,那个妇女把钱放在大腿上,拿出笔记本准备登记。其趁那个妇女不注意,伸手抢要那捆钱放进裤袋后往市场外面跑。这时,那个被抢钱的妇女和另几个人一起追上来,其边跑边脱掉绿白相间的外套,经拐了两个三叉路口后,又跑了20米左右,因其不小心摔倒在地,抢得的现金从裤袋里掉在地上,然后其就被中国公安人员抓住了。随后,那个被抢钱的妇女赶到现场,她跟公安人员说了什么话其听不懂。后其被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文师抢夺他人钱财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归案后坦白认罪,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文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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