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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