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海**有限公司与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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