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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