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黄*等与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黄*于2016年2月1日经平果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2012)江*二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即广西**限公司尚欠两人合作盈利分成款及垫付款共计34138830元,广西**限公司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两人)和第二项[即若广西**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广西**限公司除应向两人支付合作盈利分成款及垫付款共计34138830元外,还应向两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08年7月1日起至广西**限公司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3413883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归王**个人,由王**依法催回归其所有,黄*无权参与分配]。2、(2012)江*二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即案件受理费106247元由广西**限公司负担,并应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106247元给两人)的权利义务归黄*个人。因广西**限公司未付案件受理费106247元,现先由王**支付106247元人民币给黄*,后由王**自行向广西**限公司要回案件受理费106247元,若王**要不回案件受理费106247元,与黄*无关。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经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在本院对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黄*自认其存在许多债务纠纷,其中在本院尚未执行终结的案件中,黄*作为被执行人之一仍有尚欠农有宁借款本金1017900元及利息未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处分其权利义务的结果,但当事人的合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黄*作为被执行人仍有债务未执行终结,如确认王**与黄*之间的调解协议,将会损害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黄*的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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