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已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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