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临桂区(原临桂县)四塘**委会腊村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临桂区(原临桂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临桂区(原临桂县)四塘**委员会下舍里村、临桂区(原临桂县)四塘**委员会东畔村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桂区(原临桂县)四塘**委会腊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