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甲诉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思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覃*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认识,在还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到横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覃*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覃*丙。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小事而发生争执、严重时发生打斗,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解除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然无法和好,现再次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一直都是在原告处生活,并由原告爸妈携带照顾,离婚后,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孩子还是由原告抚养为宜。即请判决婚生子女覃*乙、覃*丙归原告抚养,生活费由原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覃*甲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出生证,证明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4、(2014)横民一初字第1097号判决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宁某书面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第一、原告与答辩人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彼此接纳对方,××××年结婚,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性格不合常为一些小事而发生争执。”不符合事实。第二、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不是事实。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关系一直很好,2011年生下儿子覃**。2013年1月生下女儿覃**,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两儿女出生后,答辩人由于身体不太好,加上有时工作不顺心,双方偶尔发生口角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第三、原告在诉状中称:“2014年8月12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准离婚判决,到现在仍然无法和好。”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与原告结完婚之后生育了两个儿女,足以说明答辩人与原告是有感情的。第四、原告起诉前后,答辩人与往常一样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原告与答辩人的感情只是出现了一些常见的矛盾,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以后多沟通,情感会慢慢好的。起诉状所述的理由是原告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与矛盾、平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五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第五、双方婚生的两个儿女,大的4岁多,小的才2岁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两儿女以后的成长、性格各方面都会受到不良的影响,恳请法官多多考虑。第六、被告与原告都是明媒正娶,原告一而再地起诉离婚,是对被告的一种侮辱,若是原告坚持离婚,要补偿被告50万元青春精神损失费,这笔钱被告也不会用,存起来给被告的孩子;2、若是原告要求抚养小孩被告亦同意,但是一定要给被告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一周的周末一次,若是原告不抚养孩子,被告也可以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变。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与原告离婚。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不该解体的家庭。

被告宁*没有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覃*甲与被告宁*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覃*甲与被告宁*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覃*乙,××××年××月××日生育女孩覃*丙,两个子女现在均随原告覃*甲一起居住生活和读书。婚后,原告覃*甲与被告宁*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和各自的性格、爱好等原因,经常产生矛盾。2014年6月23日,原告覃*甲以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与被告宁*的离婚请求,同年9月2日,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覃*甲与被告宁*离婚。2015年11月23日,原告覃*甲再次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小事而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甲与被告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覃*甲与被告宁*夫妻双方婚前认识恋爱时间不足一年,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双方虽然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是,夫妻双方平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没有较好地互相理解和信任,时常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之后,也没有更好地进行沟通、交流和体谅,造成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夫妻双方离婚后,原告覃*甲与被告宁*夫妻双方也没有珍惜机会,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好转,依然为家庭生活和工作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这种婚姻现状不利于夫妻双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经本院调解和好亦没有效果,原告覃*甲与被告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离婚后,父母仍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鉴于原告与被告婚生的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居住和生活,而且,原告目前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亦有利,原告请求同时抚养两个子女并自己负担抚养费,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但不会妨碍被告以后主张变更抚养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母,在不影响子女日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目前两个子女尚处于年幼,同时需要母亲的呵护,作为母亲的被告请求每周周末探望子女一次,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原告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被告请求原告补偿50万元青春精神损失费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覃*甲与被告宁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覃*乙、女*,抚养费由原告覃*甲承担;

三、被告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每周周末探望子女一次,原告覃*甲应当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