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日庭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执行人刘**一次性返还本金人民币1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欧日庭”。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标的12万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环法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沃尔沃牌越野车一辆,并依法对该车辆进行委托评估,因被执行人刘**于2015年5月18日主动向本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案款本金12万元和逾期产生的利息2520元、案件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以及车辆评估费10400元。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沃尔沃牌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欧日庭则表示自愿放弃余下的逾期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环法执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