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开志与被告玉子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开志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开志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施**已预交),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覃**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广西**理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礼飞与广西**理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广西**理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速**限公司、广西南宁向风**限公司等与广西速**限公司、广西南宁向风**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古*甲、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毛*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覃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