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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与广西万**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诸海军与被告广西万**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海军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诸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诸海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海军负担,余款2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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