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孔*珍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孔*珍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8元,由原告邓**、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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