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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谭**、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谭**、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乔**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都法执字第225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卢*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卢*登记有三处房地产。一是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新区(都房权证安阳字第××号),二是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北路(园丁新村)(都房权证安阳字第××号),三是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桥路(县府礼堂后)(都房权证安阳字第××号)。经查明,被执行人谭**、卢*的房地产一因另案已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处置,房地产二因另案本院正在处理当中,房地产三为卢*单位房改房,不宜处置。除上述房地产之外,被执行人谭**、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卢*目前除不宜处置的房地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案件按无财产案件专项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卢*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乔**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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