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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苏**、贺*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从2015年6月份开始擅自在宾阳县古辣镇平南村路口附近非法收购野生动物。2015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文*在上述地点非法收购疑似虎纹蛙等野生动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疑似虎纹蛙110只等野生动物。公诉机关并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照片、视频光盘、宾阳县森林公安局证明、宾阳县林业局林业股证明、接受条、鉴定意见书和证人文*、李*、蔡*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苏**、贺*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文*身体患病、家庭困难;2、被告人文*在供述中检举了向其购买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黎塘街一个身材高瘦、年约40岁的妇女,有立功的情节。

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苏**、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文*的医院检查报告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从2015年6月份开始擅自在宾阳县古辣镇平南村路口附近非法收购野生动物。2015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文*在上述地点非法收购疑似虎纹蛙等野生动物时被宾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疑似虎纹蛙110只、蛇14条等野生动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虎纹蛙110只均为虎纹蛙,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照片、视频光盘、宾阳县森林公安局证明、宾阳县林业局林业股证明、接受条、鉴定意见书、医院检查报告单和证人文*、李*、蔡*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身体患病、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身体患病、家庭困难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本院只能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在供述中检举了向其购买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黎塘街一个身材高瘦、年约40岁的妇女,有立功的情节”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情况,属于其如实认罪的内容,而并非揭发他人犯罪,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立功情节,本院只能对其如实供述的认罪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文*具有立功情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和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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