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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中国工商银**宁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中国工商银**宁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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