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梁*、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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