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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梁*、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梁*、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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