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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巫**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巫**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组成由审判员祝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和代理审判员黄**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韦**、巫孟雄分别预交50元),由本院分别退回上诉人韦**、巫孟雄各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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