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广西建工集**责任有限公司、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536元,由原告杨**负担,余款3536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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