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聂*与被上诉人桂林市旅游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聂*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处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聂*负担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聂*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