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张*超诉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严**、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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