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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游公司与英豪**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光大国际**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08)桂市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林**民法院(2008)桂市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桂林**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2300元(英豪**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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