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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市江南支行与粟**、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北部湾**市江南支行与被告粟**、黄**、南宁市三**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北部湾**市江南支行以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市江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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