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凯**限公司与陈**、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凯**限公司与被告陈**、被告谢*、被告陈**,第三人菲亚特**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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