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凯**限公司与被告陈**、被告谢*、被告陈**,第三人菲亚特**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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