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圣康**责任公司与被告兴业县卖酒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圣康**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4571元,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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