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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圣康**责任公司与兴业**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圣康**责任公司与被告兴业县卖酒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圣康**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4571元,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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