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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广西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华**限公司因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和代理审判员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担任记录。上诉人广西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曾**,被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4元(广西华**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华**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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