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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