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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元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美元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黄美元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37.5元(暂按简易程序计算)。现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5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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