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美元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黄美元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37.5元(暂按简易程序计算)。现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5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