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柳*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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