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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柳*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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