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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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