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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陈**、陈**、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陈**、陈**、第三人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潘**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朱某某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不是(2016)粤5203民初10号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潘**的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第三人潘**要求追加朱某某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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