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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