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黄*、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诉被告黄*、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4元,同时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减免部分,本案实收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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