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钦州**民医院、庞*等与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9时,申请人庞*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多处骨折在钦州**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间进行脊柱内固定手术。申请人庞*出院后,因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与申请人钦州市第一人医院发生纠纷,经钦州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钦州**民医院同意为患者庞*免费重做脊柱内固定手术(国产钢板)。入院手术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定。二、庞*手术住院治疗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由庞*自行负担。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提高协议效力,双方共同向钦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本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庞*重做手术完毕后,本纠纷终结。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对方追究责任,主张权利,也不得影响对方声誉。五、医方给庞*重做手术完毕后,医方认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向庞*提出出院建议后,庞*应在接到建议两天内办理出院手续。如不出院,视庞*违约。医方有权要求庞*支付一切医疗费用。本协议一式四份,医方、庞*、钦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会员、钦南区**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钦州**民医院与申请人庞*于2016年1月20日经钦州市**调解委会员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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